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首要经过某网和某客户端软件为顾客供给网络视频服务,并在其过程中发布相应广告,当事人授权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售当事人广告资源。当事人为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布某医疗器械30秒前贴片广告,广告费30619元;为某(中国)有限公司,发布某化妆品30秒前贴片广告,广告费为8660元;为某(中国)交易有限公司发布某酒类30秒前贴片广告,广告费为25747元;为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某药品15秒前贴片广告,广告费为210元;为某(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发布某化妆品15秒前贴片广告,广告费为5000元。上述广告,广告费合计70236元。
法律人员发现当事人在针对未成年的“少儿频道”中发布器械广告、化妆品广告、酒类广告、药品广告的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予以规制。当事人就其产品中“少儿频道”是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中所书的针对未成年的群众前言,提出疑问。经过与法律人员屡次交流、研讨后,认可其“少儿频道”应归于针对未成年的群众前言,并拟定了相应屏蔽机制。但当法律人员再次查看时,当事人仍在“少儿频道”中,发布含有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酒类等广告。经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具有日均2亿人次用户的境内最大的互联网视频网站,当事人具有巨大技能团队,在现有的技能上当事人彻底可以经过技能手段,建立屏蔽机制将本法四十条所罗列的产品和服务广告进行屏蔽,然后维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决议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当事人提出因技能问题没有彻底屏蔽本法四十条所罗列的产品和服务广告,才导致上述产品和服务广告投进在“少儿频道”中。法律人员指出,当事人的上述陈说只能作为其减轻处分的理由,并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分的理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作出如下处分决议:责令该公司中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70236元;罚款300000元。工商局于2016年6月21日下达处分决议书。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诉讼。
《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则: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群众传播前言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由广告检查机关撤消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告发布挂号证件:(六)违背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则,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群众传播前言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的立法主旨是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广告的影响。本案中当事人触及的广告均为遭到严厉监管的产品广告,这些产品的广告不适宜未成年消费,简单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的构成。
北京市区工商管理部门在重视法律的一起,也十分重视普法宣扬,特别是要点展开针对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法治宣扬。经过对本案的立案、查询、处理,以案释法,向社会群众宣扬《广告法》中触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直观易懂,社会普法效果显著,成为法律与普法同步展开的典型事例。